標??題: | 省民宗委關于印發《貴州省世居少數民族語言測試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 ||
發文機關: | 貴州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 所屬領域: | 民族;教育 |
發文字號: | 黔民宗發〔2015〕84號 | 成文日期: | 2015-10-14 |
文件狀態: | 有效 | 施行日期: | 2015-10-14 |
廢止日期: | —— |
黔民宗發〔2015〕84號
各州(市)民宗委,貴安新區社管局,仁懷市、威寧自治縣民宗局,各雙語服務基地,機關各處室、委屬各單位:
為規范和加強我省少數民族語言測試管理工作,特制定《貴州省世居少數民族語言測試管理規定(試行)》?,F將《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黔民宗發〔2015〕79號文件作廢,請自行銷毀。
貴州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2015年10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貴州省世居少數民族語言測試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民族語言的社會服務,加強和規范貴州省世居少數民族語言測試管理,根據我省世居少數民族語言的實際,就做好我省世居少數民族語言測試管理工作,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貴州17個世居少數民族中,苗族、布依族、侗族、彝族、仡佬族、水族、壯族、瑤族、畬族、毛南族共10個民族使用本民族語言,其中苗族、布依族、侗族、彝族、壯族5個民族兼用本民族文字。
?????貴州省世居少數民族語言(以下簡稱為少數民族語言)測試特指對上述10個民族語種的語言測試,是對應試人運用少數民族語言的熟悉程度的測試。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三條??貴州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對全省少數民族語言測試工作實行宏觀管理和監督指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行業開展少數民族語言測試工作。
第四條??貴州省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辦公室負責制定全省少數民族語言測試工作的總體規劃;負責對全省少數民族語言測試業務工作進行具體協調和指導;負責組織開展少數民族語言培訓測試的科學研究工作。
第五條??貴州省民漢雙語服務基地(或省民宗委指定單位)為少數民族語言測試點,承擔少數民族語言測試具體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少數民族語言測試工作;負責本轄區少數民族語言測試督導員和測試員的考核、培訓及測試工作安排。
第三章??測試員
第六條??少數民族語言測試員為省級測試員,按語種設置。測試員須取得省級測試員資格證書。
第七條??申請省級少數民族語言測試員資格者,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熟悉國家民族政策和語言文字方針政策,懂語言學基礎理論,熟練掌握一種少數民族語言,并了解該語言方言與土語的一般對應規律,有較強的語音聽辨能力,少數民族語言口語達到甲級。通過貴州省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辦公室組織的培訓考核后,由貴州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頒發省級測試員資格證書。省民宗委也可以通過資格審查直接認定省級少數民族語言測試員。
第八條??測試員實行聘任制。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各少數民族語言培訓測試點可根據工作需要,聘任本轄區具備省級少數民族語言水平測試員資格的人員參加測試工作。
各少數民族語言測試點負責對本轄區、本單位測試員的管理,建立測試員個人檔案資料,組織后續培訓,定期考核測試員的業務能力和工作表現,并給予獎懲。對違反有關規定和紀律,或不勝任測試工作的測試員,聘任單位有權對其解除聘任;情節嚴重者,可報請貴州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取消其測試員資格。
第四章 ?應試人員
第九條??應試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至少掌握一種貴州省世居少數民族語言;
(二)年齡在14周歲以上;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公民。
(四)自愿申請接受少數民族語言測試。
第十條??應試人再次接受測試與前次接受測試的時間間隔不得少于5個月。
第十一條??測試成績分為甲級、乙級、丙級、不合格四個等次。
第五章 ?督導工作與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省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辦公室,各少數民族語言測試點可根據工作需要聘任一定數量的少數民族語言水平測試督導員。
少數民族語言測試督導員一般應具有語言學或相關專業的技術職稱,熟悉語言學基礎理論,有相關的學術研究成果,有較豐富的少數民族語言教學經驗和測試經驗。
第十三條??少數民族語言學習培訓自愿參加,由省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辦公室或各少數民族語言培訓測試點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測試工作實行計算機輔助管理。各少數民族語言培訓測試點須按照省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辦公室的要求統一報送資料,實現管理工作的規范化、科學化、信息化。
第十五條??建立健全少數民族測試工作報告制度。各少數民族語言培訓測試點應定期將上年度工作總結和本年度工作計劃報貴州省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辦公室,涉及的文字、圖片、音像等檔案資料須妥善保管備查。省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辦公室每年將根據各測試點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評比。
第十六條??《貴州省世居少數民族語言測試等級證書》由省民宗委統一印制。內容包括持證人照片、姓名、性別、身份證號、測試時間、測試語種、成績、等級、測試機構、證書編號、發證時間等。發證單位為貴州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第十七條??《貴州省世居少數民族語言測試等級證書》全省通用。對存在異議的證書,使用單位應立即將原件報送貴州省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辦公室審查核實,偽造、涂改的《貴州省世居少數民族語言測試等級證書》無效。
第十八條??應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取消當次測試成績外,一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測試:
(一)使用假證件、冒名頂替、請他人代考的;
(二)測試過程中有作弊行為的;
(三)有其他違規違紀行為的。
第十九條??參與測試工作的有關人員應遵守民族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及測試機構制定的規章制度,有違反測試管理規定的,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或取消測試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本規定解釋權屬貴州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